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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

标签: 秸秆 面源污染 农业 禁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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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穗)部分的总称。通常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甘蔗和其它农作物(通常为粗粮)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农作物光合作用的产物有一半以上存在于秸秆中,秸秆富含氮、磷、钾、钙、镁和有机质等,是一种具有多用途的可再生的生物资源,秸秆也是一种粗饲料。特点是粗纤维含量高(30%-40%),并含有木质素等。木质素纤维素虽不能为猪、鸡所利用,但却能被反刍动物牛、羊等牲畜吸收和利用。

利用

目录

利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1、稻壳水泥混凝土 

2、废旧聚乙烯和植物秸秆粉再生板材及其生产工艺 

3、高强轻质稻壳灰保温砖及其制法 

4、户用秸秆气化炉燃气灶 

5、化学秸秆固体燃料 

6、秸秆处理的方法及其设备 

7、秸秆高效全价生物饲料生产方法 

8、秸秆立体栽培草腐类食用菌高产新技术 

9、秸秆利用的方法与装置 

10、秸秆煤气发生炉 

11、秸秆气化燃烧炊事水暖炉 

12、秸秆人造板 

13、秸秆饲料氨化装置 

14、秸秆饲料稀酶速效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 

15、秸秆饲料造粒机 

16、秸秆碎丝水泥中空隔墙条板及其制备方法 

17、节粮型秸秆生物饲料添加剂制造及其使用方法 

18、苛化煮解稻壳灰制备的高活性炭及其制备方法 

19、空心稻草板及其制法 

20、利用稻壳或木屑制造木炭的方法 

21、利用农作物秸秆栽培食用菌的方法 

22、秸秆压块燃料或秸秆压块饲草 

23、秸秆生物柴油。

秸秆禁烧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98号 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制定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翻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并在乡镇、村庄张贴,广而告之。

 附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 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 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 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第七条 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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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