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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甘膦混配水剂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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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近日农业部发布第1744号公告,明确规定:目前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剂应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含量变更至30%以上,逾期不再保留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
  公告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和续展登记)。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混配水剂,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相关的规定,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含量变更至30%以上,并完成相应登记证的变更。逾期不再保留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而尚未申请登记的产品,在申请登记时进行草甘膦含量变更。2012年8月31日前按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剂,在其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

参考资料
[1].  草甘膦混配水剂新规   http://bk.3456.tv/nongyaobk/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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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