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残留监控措施
1、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应该做好病害的预防工作,在操作过程中注意保持方方面面的卫生和清洁,尽量做到不发病和少发病。渔药的使用最好是在发病后不得不使用的情况下的辅助措施。
2、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和养殖模式。目前,有些养殖业者进行生态养殖,其效果很好。所养殖的产品基本不发病。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使广大的养殖生产者自觉遵守有关的水产养殖用药规定及标准,确保无公害生产。
3、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药物在水生动物体内代谢排出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因此,在产品上市前的休药期内应禁止产品上市,以保证药物残留量下降到所要求的指标内,避免药物的残留危害到人体健康。
选择药物的依据
依据药物的抗菌谱,从患病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分离出病原体,进行革兰氏染色和鉴定其种类后,根据不同药物的抗菌谱,就可以大体明确何种抗菌药能治疗该种疾病。在决定用药顺序时,最好是将磺胺类药物作为第一次使用,其它抗菌菌素类药物作为第二次使用,各种化学合成的药剂作为第三次使用。
渔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部分从事水产养殖业者对渔药的药理不懂,并且对发病的水生生物的致病原因不明,导致他们在渔药的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重视对病原体的诊断;不了解病原菌的耐药情况,不重视提高水产养殖动物的自身免疫功能;不遵守休药期等。
常见渔药的配伍禁忌
1、生石灰不能与漂白粉、鱼安、钙、铁、重金属、盐类、有机化合物等混用。
2、漂白粉不能与酸类、福尔马林、生石灰等混用。
3、高锰酸钾不能与有机物、酒精、氨等混用。
4、新洁尔灭不能与碘、碘化钾、过氧化钠等氧化剂、肥皂洗衣粉等混用。
5、青霉素与碱性药液如ST注射液等逐渐失效;与酸性药物如四环素等分解失效;与氧化剂、碘配、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溶液失效;与重金属盐如铜、汞、铅等失效。
6、土霉素与碱性溶液沉淀失效。
7、金霉素与复方碘溶液沉淀失效。
8、四环素与生物碱试验沉淀失效,不能与含氯消毒剂使用,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分解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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