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中,为了达到扩大除草谱、兼有茎叶处理和土壤封闭除草效果,常常用二苯醚类和咪唑啉酮类除草剂混用。由于应用不当,往往达不到较好的除草效果,同时加重了对大豆等作物的药害,生产中应予以防备,避免这两类除草剂的混用。
杂草焚、克阔乐等二苯醚类茎叶处理除草剂与咪唑啉酮类除草剂混用,可以提高咪唑啉酮类除草剂的吸收和运输能力,但对杂草焚、克阔乐等二苯醚类茎叶处理除草剂的吸收和运输能力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杂草种类、杂草大小、施药期、混用比例等因素影响其混用效果。生产中一般不宜将这两类药剂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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