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图片
  • 视频

搜全站
智农361-农事百科 >>所属分类 >> 养猪技术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标签: 暂无标签

收藏到:   顶[0] 发表评论(0) 切换手机版 编辑词条

  1、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农产品加工网

参考资料
[1].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http://shuju.aweb.com.cn/technology/2007/0801/10061500.shtml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马铃薯浇水有巧法 下一篇对虾的无公害健康养殖模式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相关评论

查看更多>>
  • 匿名
  •     注:评论长度最大为200个字符。

词条信息

IPA-10000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 浏览次数: 600 次
  • 更新时间: 201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