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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区试、审定、检验等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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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作物种子区试、审定、检验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价费字[1 9 96]55号),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每证工本费90元;

  2、调运证:销往区外的种子,手续费0.005元/公斤;

  3、种子行政罚没款按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审批规定:

  一、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许可证

  1、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2、办证条件:

  (1)申请办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申请办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2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加工储藏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仓储保管条件的仓储设施。

  3、办证程序:

  (1)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注册公司手续。

  (2)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取得验资报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3)准备公司的检验设施、仓储设施,经营场所的实物照片各一套,并备齐所有检验仪器,加工机械的原始购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待查)。委托检验、加工仓储的,应当提交委托协议及受委托方的机构认可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4)准备种子检验人员、仓储、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向经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1)—(4)材料。

  (6)向经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及其照片五张。

  4、办证时限:

  (1)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应当在接到审核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核发工作。审批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5、收费标准:

  根据内价费字(1996)55号文件规定,每证工本费90元,上交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两杂”种子委托代销经营许可证

  1、办证依据: 

  依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2、办证条件

  委托方可以在其经营有效区域内设立委托代销处,受委托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1名以上经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

  (2)受委托方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3、办证程序

  (1)首先委托方与受委托方须签署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代销农作物种子协议”。

  (2)受委托方准备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受委托方出具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4)受委托方法人代表照片五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到经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1)——(4)材料。

  4、办证时限

  经营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及审批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5、收费标准
  根据内价费字(1996)55号文件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90元。

  三、农作物种子原包装销售证

  1、办证依据
  依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种子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2、办证条件
  (1)申请领取“两杂”种子原包装销售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注册资本应当在50万元以上,常规种注册资本应当在10万元以上。
  (2)具有1名以上经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办证程序
  (1)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注册公司手续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司名称核准。
  (2)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取得验资报告。“两杂”种子原包装销售注册资本应在50万元以上,常规种应在
并10万元以上。
  (3)申请方出具1人以上经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4)提交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待查)。
  (5)申请方公司法人代表照片五张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待查)。
  (6)到经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农作物原包装种子销售证》申请表,并出具(1)---(5)材料。

  4、办证时限
  经营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农作物种子原包装销售证”有效期三年,实行年检。

  6、收费标准
  根据内价费字(1996)55号文件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90元。
  四、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l、办证依据
  依据《种子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以及《种子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2、办证条件
  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符合《种子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具有1名以上持证的种子田间检验员及1名以上持证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及仓储设施。
  (4)具有必须的种子检验设施及仪器。
  (5)具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6)具有生产品种的介绍。
  3、办证程序:

  申请方须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符合《种子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提交成立公司的审批手续材料。 .
  (3)提交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提交种子晒场,烘干设备及仓储设施照片,产权证明。
  (5)提交种子生产地点隔离和生产条件等情况介绍及检疫证明。
  (6)提交生产品种的审(认)定证书复印件,申请授权或者转让品种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授权的书面证明或者转让合同。
  (7)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出具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办证时限
  (1)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常规种生产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批核发工作。
  若收到“两杂”种子生产申请文件的,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核工作。
  (2)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核发工作。

  5、收费标准
  根据内价费字(1996)55号文件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90元,上交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制度,有效期三年。
  在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内农种植发(2091)132号”文件规定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农作物种子行政审批规定:

  一、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许可证

  1、办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2、办证条件
  (1)申请办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申请办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2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加工储藏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仓储保管条件的仓储设施。

  3、办证程序
  (1)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注册公司手续。
  (2)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取得验资报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3)准备公司的检验设施、仓储设施,经营场所的实物照片各一套,并备齐所有检验仪器,加工机械的原始购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待查)。委托检验、加工、仓储的,应当提交委托协议及受委托方的机构认可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4)准备种子检验人员、仓储、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向经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1)—(4)材料。
  (6)向经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及其照片五张。

  4、办证时限
  (1)经营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应当在接到审核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核发工作。审批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5、收费标准
  根据内价费字(1996)“号文件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90元,上交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两杂”种子委托代销经营许可证

  1、办证依据
  依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2、办证条件
  委托方可以在其经营有效区域内设立委托代销处,受委托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1名以上经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
  (2)受委托方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3、办证程序
  (1)首先委托方与受委托方须签署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代销农作物种子协议”。
  (2)受委托方准备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受委托方出具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4)受委托方法人代表照片五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到经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1)—(4)材料。

  4、办证时限
  经营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及审批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5、收费标准
  根据内价费字(1996)55号文件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90元。

  三、农作物种子原包装销售证

  1、办证依据
  依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种子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2、办证条件
  (1)申请领取“两杂”种子原包装销售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注册资本应当在50万元以上,常规种注册资本应当在10万元以上。
  (2)具有1名以上经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办证程序
  (1)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注册公司手续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司名称核准。
  (2)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取得验资报告。“两并杂”种子原包装销售注册资本应在50万元以上,常规种应在10万元以上。
  (3)申请方出具1人以上经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4)提交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待查)。
  (5)申请方公司法人代表照片五张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待查)。
  (6)到经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农作物原包装种子销售证》申请表,并出具(1)---(5)材料。

  4、办证时限
  经营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农作物种子原包装销售证”有效期三年,实行年检。

  6、收费标准
  根据内价费字(1996)55号文件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90元。

  四、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l、办证依据
依据《种子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以及《种子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2、办证条件
  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符合《种子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具有1名以上持证的种子田间检验员及1名以上持证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及仓储设施。
  (4)具有必须的种子检验设施及仪器。
  (5)具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6)具有生产品种的介绍。

  3、办证程序:
  申请方须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符合《种子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提交成立公司的审批手续材料。 .
  (3)提交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提交种子晒场,烘干设备及仓储设施照片,产权证明。
  (5)提交种子生产地点隔离和生产条件等情况介绍及检疫证明。
  (6)提交生产品种的审(认)定证书复印件,申请授权或者转让品种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授权的书面证明或者转让合同。
  (7)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出具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办证时限
  (1)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常规种生产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批核发工作。
若收到“两杂”种子生产申请文件的,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核工作。
  (2)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核发工作。

  5、收费标准
  根据内价费字(1996)55号文件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90元,上交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制度,有效期三年。
  在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内农种植发(2091)132号”文件规定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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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农作物种子区试、审定、检验等收费标准   http://shuju.aweb.com.cn/technology/news/2006/5/11/10474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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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