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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要确保农业丰产丰收,就必须防治作物病虫草害。防治病虫草害,就必须使用农药。这些被撤施在作物、土壤、水域中的农药,通过扩散、运转、吸附、吸收、降解、富集等过程进行多方式、多途径的运动与循环。运动的结果在某一阶段可能得到很高浓度的富集,从而危及生命;在另一阶段可能得到降解。降解产物的毒性可能消失,也可能更高,或变成致癌物。如呋喃丹的降解产物3-羟基呋喃丹的毒性就高于呋喃丹。又如乙撑双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农药(代森铵、代森锌、代森猛锌等)的代谢产物乙撑硫脲(ETU)就是确认的致癌物。所以农药一旦进入环境,如同无羁之马,放荡不羁。也正如全国政协原主席李瑞环同志所说:“可以不受签证约束地周游世界,遍及地球的各个角落”,从而威胁生态环境和人畜安全。

  常言道,“是药三分毒”。医药如此,农药更是如此。根据农药的中毒方式可分为生产性中毒和非生产性中毒。

  生产性中毒是指因人类生产活动所造成的农药中毒现象。由于中国农药品种结构不合理,大量剧毒、高毒农药投入使用,加之农民业务素质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乱用滥用,违章作业现象严重,酿成农药使用者中毒事故屡屡发生。1994年山东招远县农药中毒者高达1000余人次,其中94.33%是农药使用者中毒。在中毒人员中,使用有机磷中毒者占89.64%,使用氨基甲酸酯中毒者占6.11%,其他占4.25%。

  非生产性中毒是指因服毒、投毒、误食、食入高残留食物等原因引起的中毒事故。由于家庭、社会原因引发的服毒、投毒事故时有发生。误食中毒现象更为普遍,1999年3月1日,深圳市10名流动人员把氟乙酰胺误当面粉食用,全部中毒,6人死亡。由于使用禁用农药品种,不按《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操作,致使食品中农药残留量过高引发的中毒事故也不少见。1984年,美国在棉花田使用了涕灭威,1985年,人们食用了在该棉花田种植的西瓜,造成108人中毒。1999年,广西某中学因食用甲胺磷污染的蔬菜造成332人中毒。2004年5月18日,吉林某大学因食用被亚硝酸盐污染的食物造成140多人中毒。农药残留超标现象也相当严重,据2000年春节期间农业部对全国11个省市市售蔬菜、水果中17种农药的检测结果,农药的检出率为32.28%,超标率为25.20%。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南宁、昆明六大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的超标率超过50%。又据2001年第三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对蔬菜的检测结果,在181件样品中,86件农药残留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MRL),占被检样品的47.5%。检出含氧化乐果的蔬菜25件,含呋喃丹的18件,含水胺硫磷的16件,含3种农药超标的9件,含2种农药超标的13件。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由于残留量超标被拒收、退货、销毁的现象常有发生。1987年,香港的居民因食用来自广东的蔬菜造成116人中毒,成为香港十大新闻之一。1988年,又造成400多人中毒。从此广东蔬菜在香港售价大跌,形象受损。最近据香港《星岛日报》讯,广东的居民因食用被农药污染的蔬菜造成400多人中毒。2001年1月,我国出口日本的花椰菜、韭菜等6种蔬菜中农药残留超出MRL值4.3倍。2003年2月又因出口菠菜中毒死蜱超标被日本和韩国亮了红牌。福建出口的茶叶、上海出口的蜂蜜等均因农药残留或氯霉素超标遭到过欧盟的拒收或退货。我国每年因残留量超标造成的外贸损失高达70亿美元,严重影响了国家信誉。

  在非生产性中毒中,由于农药摄入量大,致死率、致残率高,在农药中毒死亡事故中占有相当大的数量。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每年农药中毒者约250~300万人次,死亡10万人左右。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药投放量大,估计每年农药中毒者超过10万人,死亡约1万人。因此,加强环境保护、控制农药污染、防止农药中毒、排除农药潜在危害的发生,既是一项基本国策,又是一项包括立法、政策、管理、技术在内的系统工程。实施此项工程的措施包括: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实现基本国策的根本保障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体现国以民为本就必须完善政策法规。我国虽然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也发布了禁止使用农药品种公告(199号2002-2-24)和停止受理高毒、剧毒农药品种注册公告(194号2002-4-22)等),尚不能适应农药发展形势和食品安全要求。发现问题无法可依或政策界限不清的情况比较严重。在美国有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IFRA),并设有登记资料保护条款。欧盟委员会91/414/EEC也设有登记资料保护规定和惩罚条款。我国有必要对有关农药的政策法规作出补充和完善。

  2.成立相对独立的国家机构是加强农药统一管理的有效措施

  我国可直接管理农药的部门有: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局和农资部门等;间接管理的还有卫生、环保商业等部门。权限不清、责任不明、谁都管,谁都不管。政出多门,市场难以规范,如农药生产许可证,两个部门都有颁发权力,各搞一套,内容雷同。又如Bt生物农药就有三个部门制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如此下去只能加剧市场混乱和管理难度,应该成立一个独立于各部门干预之外的国家管理机构。

  3.加速农药标准化建设是实现国标接轨的惟一途径

  我国在标准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就其数量与质量都不能满足当前环境和食品安全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加入WTO后国际经济竞争的形势。如联合国已制定食品质量标准237项,农药残留量标准3754项,涉及200多种农药、55种兽药、1005种食品添加剂。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不仅数量少、标准低,而且与国际标准不接轨。如我国制定的MRL值与FAO/WHO、CAC规定的MRL值出入较大。

  我国在同种或同类作物上制定的MRL值大于CAC的农药有:毒死蜱、三唑酮和乙烯菌核利等;小于CAC的有:马拉硫磷、氯菊酯、多菌灵等。一般而言,采用国际通用的CAC规定的MRL值的利于平等贸易。因此,应根据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技术性壁垒的需要,加快农药标准的制定。

  4.研发高效、低毒农药品种是确保环境与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

  我国农药工业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产量位居世界第二,但是以杀虫剂为主的格局并未得到彻底改变。据统计:2003年在我国农药产量中,杀虫剂占55.4%,杀菌剂占9.2%,除草剂占24.4%,虽然较上世纪末杀虫剂占70%,杀菌剂占10%,除草剂占16%的形势有了较大改观,但是与发达国家杀虫剂占30%、除草剂占48%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们没有必要刻意追求与国外比例上的一致,但必须看到造成环境污染、引起食物中毒、构成农药残留超标、制约农副产品出口的主导因素还是杀虫剂。特别是剧毒农药品种——涕灭威、呋喃丹和高毒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等仍然威胁着我国环境和食品的安全。在联合国FAO和UNEP制定的事先知情程序(PIC)中,提出禁用限用的化学品27种,其中农药就占22种。而我国大量生产的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就在其中。这种局面如不彻底改变,不仅影响到我国的环境、食物安全,也有碍于农药的出口。相反,高效、低毒、低残留,与环境友好的品种,如丙环唑、吡虫啉等,不仅种类少、产量低,而且多为仿制品。

  5.减少农药投放量是控制农药污染的关键技术

  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减少农药对环境、食品污染的根本途径是减少农药的投放量。在国外已有成功的范例,荷兰批准了MJP-G和MYCCP植物保护计划,拟订到2000年以有效成分计平均用药量降低50%,以制剂减少50%~90%。减少农药投放量是一项涉及农药品种、制剂类型、植保机械、病虫害发生规律和防治技术等多个方面。近几年推出的农药品种,如磺酰脲类除草剂等其毒性低于食盐;农药制剂已向无溶剂化、水基化、固体化和多功能化方向发展;植保机械已推出双流体雾化、风送式喷雾、对靶喷洒、静电喷雾和电脑遥控飞机精确喷撒机械。特别是遥感技术的应用,可以准确地检测到地面1平方米内病虫害发生情况。这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有效地控制了农药漂移,提高了有效利用率。每公顷面积只需喷洒1500毫升农药药液,在作物上的沉积可高达90%以上。每公顷单位面积上农药的有效成分用量只需7.5~100克。而我国使用的农药,相当一部分仍为高毒剧毒品种,制剂也以乳油、颗粒剂、粉剂为主;植保机械、防治技术相当落后,农药沉积率还在30%以下。欲想减少农药投入量必须加强应用基础研究。

  6.提高农民业务素质是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关键

  农民是农药的使用者,也是农药的直接受害者,更是贯彻基本国策的执行者。农民农药知识缺乏,植保技术低下,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不遵守“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违章作业是造成农药残留量超标和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没有理由强制农民接受某种技术措施,只有通过培训、讲明道理、传授技术、提高素质,才能做到科学施药。在法国农业部和地方政府设有植物保护机构,负责传授农药知识、植保技术,只有接受授课,考试合格,才能颁发植保证书,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姚建仁)

参考资料
[1].  点击农药污染   http://shuju.aweb.com.cn/technology/news/2004/12/3/51044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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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