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消息说,自2003年起,“全国绿化奖章”、“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等绿化先进的评比,将采用新的评选条件和标准。 日前,全国绿化委员会公布了新的《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这是全国绿化委员会根据新时期国土绿化的任务和特点,为加快国土绿化步伐,充分发挥评比表彰对推进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工作的激励促进作用,进一步对原评比表彰活动项目的名称、表彰机制、奖励办法、评选条件和标准的改革和完善。 实施办法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主要组织开展三项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全国绿化奖章”评比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比表彰活动;每五年开展一次(逢五、逢十)的“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对绿化贡献特别突出的,必要时,授予特别荣誉称号。根据当前绿化的任务和特点,“全国绿化奖章” 评选,适当增加对绿化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领导的评选比例。 与原有的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办法相比,新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办法中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原评比表彰项目中,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市)”和全国造林绿化“400佳”单位,分别更名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原评比表彰项目中,全国造林绿化“百佳乡”、全国造林绿化“千佳村”的评比表彰,全国绿委不再组织开展,下放地方,由地方组织评比表彰。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全国绿化委员会只对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成绩突出、影响较大的乡(镇),予以表彰。 新办法还加大了表彰奖励力度。除颁发奖牌证书外,对受表彰的城市和县建立象征性标志。根据需要,以全绿委名义给予(授予)其它有关绿化方面的表彰、荣誉称号;提高了评选条件。根据新形势下绿化任务要求及特点,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了评比的标准。如增加了公民绿化意识程度,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高了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山区森林覆盖率等等。 新办法规定,对授予“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的城市、县(市)和单位,由全国绿委办公室组织,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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