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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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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1939年,Lord Northbourne在《Look to the Land中提出了organic farming(有机耕作)的概念,意指整个农场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机的组织,而相对的,(化学耕作)则依靠了imported fertility(额外的施肥),而且,cannot be self-sufficient nor an organic whole(不能自给自足,也不是个有机的整体)。从物质的化学成分来分析,所有食品都是由含碳化合物组成的有机物质,都是有机的食品,没有非有机的食品,因此,从化学成分的角度,把食品称做“有机食品”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分子中含碳元素——而是指采取一种有机的耕作和加工方式。有机食品是指按照这种方式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符合国际或国家有机食品要求和标准;并通过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食用油、菌类、蔬菜、水果、瓜果,干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的主要特点来自于生态良好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化学防腐剂等合成物质,也不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因此,有机食品是一类真正来自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和安全环保的生态食品。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NIC FOOD 在其它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有机食品。

2.标志编辑本段回目录

     
有机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标志释义“中国有机产品标志”的主要图案由三部分组成,既外围的圆形、中间的种子图形及其周围的环形线条。标志外围的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的“中国有机产品”字样为中英文结合方式。既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国内外消费者识别。标志中间类似于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了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上茁壮成长。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象征环形道路,与种子图形合并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植根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广。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与协调。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国际上常见的有机标志有以下几个:
国际有机标志


3.申请认证编辑本段回目录

认证要求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调料等。
(1)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生产基地在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生产单位需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保、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及其他环境问题;
      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未受化学物质的污染;
      从常规种植向有机种植转换需两年以上转换期,新垦荒地例外;
      生产全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2)有机食品加工的基本要求:
      原料必须是自己获得有机颁证的产品或野生无污染的天然产品;
      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 95%;
      只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不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化学物质的污染;
      加工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难度
      有机食品认证新标准十分严格,有机蔬菜的独立包装上除了需贴上有机认证标 签、认证单位之外还需要有17位数字构成的有机码,供消费者溯源辨真伪。同时,该标准还规定,申请有机认证的每种产品,每出产一次都要接受一次检测。另外,新规变动很大的一点就是“农残指标”“不得检出”,这一要求只能用“严苛”来形容,20多个农残指标由“限制数量标准”变为“零残留”,均要求不得检出,这对基地和企业来说,要求“高得吓人”。
认证流程
1. 申请

1) 申请人登陆www.ofcc.org.cn下载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和《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下载《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 申请人向分中心提交《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以及《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要求的文件。

3)申请人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4部分 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2. 文件审核

1) 分中心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给认证中心。

2) 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核。

3) 审核合格,认证中心向企业寄发《受理通知书》、《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简称《检查合同》)并同时通知分中心。

4)认证中心根据检查时间和认证收费管理细则,制定初步检查计划和估算认证费用。

5) 当审核不合格,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6) 申请人确认《受理通知书》后,与认证中心签订《检查合同》。

7) 根据《检查合同》的要求,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以保证认证前期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实地检查

1) 企业寄回《检查合同》及缴纳相关费用后,认证中心派出有资质的检查员。

2) 检查员应从认证中心或分中心处取得申请人相关资料,依据本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 必要时,检查员需对土壤、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将样品送指定的质检机构检测。

4. 编写检查报告

1)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2) 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两周内将检查报告送达认证中心。

5. 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1)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

2) 提出评估意见并报技术委员会审议。

6.颁证决定

认证决定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当申请项目较为复杂(如养殖、渔业、加工等项目)时,或在一段时间内(如6个月),召开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相应项目作出认证决定。

1) 同意颁证。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有机食品标准,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2) 有条件颁证。申请内容基本符合有机食品标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进,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要求进行改进以后,亦可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3) 有机转换颁证。申请人的基地进入转换期一年以上,并继续实施有机转换计划,颁发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有机转换基地收获的产品,按照有机方式加工,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即“转换期有机食品”销售。

4) 拒绝颁证。申请内容达不到有机食品标准要求,技术委员会拒绝颁证,并说明理由。

7. 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根据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签订《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有机食品商标的使用手续。

8.保持认证

1)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在新的年度里,COFCC会向获证企业发出《保持认证通知》。

2)获证企业在收到《保持认证通知》后,应按照要求提交认证材料、与联系人沟通确定实地检查时间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3)保持认证的文件审核、实地检查、综合评审、颁证决定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认证流程



4.相关法规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际有机农业和农产品的管理体系和法规主要分为3个层次:联合国层次、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层次以及国家层次。联合国层次的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标准尚属于建议性标准,是《食品法典》的一部分,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 制定的。在整个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作为联合国的成员也参与了制定。具体内容包括了定义、种子与种苗、过渡期、化学品使用、收获、贸易和内部质量控制等 内容。此外标准也具体的说明了有机农产品的检查、认证和授权体系。这个标准已为各个成员国制定有机农业标准提供了重要依据。但联合国有机农业标准能否成为 强制性标准还不得而知,一旦其成为强制性标准,就会成为世贸组织仲裁有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法律依据。

5.产品好处编辑本段回目录

较为健康
      研究显示有机产品含有较多铁质、镁质、钙质等微量元素及维生素C,而重金属及致癌的硝酸盐含量则较低。
味道较好
      有机农业提倡保持产品的天然成份,因此可保持食物的原来味道。
避免疾病
      密集式的动物饲养方式令疾病很容易散播,而有机农业要求开放的动物饲养方式则可以令动物有空间伸展活动,增强动物的抵抗力,减低疾病散播机会。
化学物质
      在有机生产的理念下,所有生产及加工处理过程均只允许在有限制的情况下施用化学物质。
生产过程
      在有机生产的理念下,所有生产及加工处理过程中均不可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及其衍生物。
环境有利
      有机生产鼓励使用天然物料,适量施肥及灌溉,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农场内及其周边的生物多样性。
保护土壤
      土壤退化及污染日趋严重,而土壤作为生产粮食的基本要素,人类必须对之加以保护。有机农业要求的土壤保护措施是希望恢复和维持土壤的生命力,令土壤能继续为人类提供足够而优质的食物。
价格不贵
      有机生产规模较小,人力投资大,风险成本及运输成本也相对高昂,因此有机产品售价自然比较贵。但是,常规农业并没有将环境成本如污染、泥土肥力下降等损害计算在内,如果将环境成本反映在价格上,常规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的价格会相若。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长期食用健康绿色食品,可以明显感觉免疫力增加,体质也会提升,这是体内毒素逐渐排除的正常现象。
6.发展现状
      近年来,有机产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市场拉动作用明显,产业蓬勃发展。2011年5月举办的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共有来自33个国家及地区的14613名有机产品贸易商和观众前来参观。与2010年相比,这一数字增长了27%。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知程度不断加深,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出现了自发组织的“有机社区”、“农夫集市”,社会各方关于生态农业、有机产品的声音越来越多。
      截至2011年6月30日,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新认证企业数为229家,有效使用有机产品标志企业达到1397家,产品6757个,分别比2010年增长21%和18%。对获证企业数6%以上的企业进行了产品抽查和不通知认证检查,针对重点监管的畜产品、蔬菜、蜂蜜等产品,抽检了6个省市自治区的42家企业的42个获证产品,合格率达到99%。结合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市场抽检计划,对39家获证茶油企业进行了抽检,其中3家茶油产品苯并芘含量不合格。同时,有机中心还配合监管部门的抽检和调查,配合国家认监委抽检55个企业的55个产品,合格率100%。
      在认证规模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依托我国农业系统的资源优势和技术条件,一些地区根据自身特色,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事业的发展,现已形成了出口带动型的山东有机蔬菜和有机花生产业、国内市场带动型的江西有机茶和有机茶油产业、政府推动型的江苏有机水产品产业、生态环境主导性的云南普洱茶和芸豆产业、资源环境主导性的内蒙古杂粮杂豆产业等优势产业区域,形成大批特色鲜明、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知名产品和生产基地,有地推动了当地有机食品的发展。我国已与德国、日本、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的认证机构达成合作协议。此外,在品牌建设、理论技术研究、有机博览会、队伍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7.食品的等级划分编辑本段回目录

      食品的等级划分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普通食品这四大类。

8.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 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1].  有机食品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tTpmAWVuoMCNm4W6p_wd5Fodd86Mzq14TQEUPCU0Akpd3khwITtg2ImqIFfKZtAGeamru3tvV4S9cEeD0COva
[2].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80155.html
[3].  认证流程   http://www.ofcc.org.cn/index.php?optionid=708
[4].  有机食品认证全过程   http://www.haikele.com/ArticleDetail.aspx?BlogID=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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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6-04-06